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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
,建立一个全国最
政府,就意味着建立一个最
权力中心。
据本次会议5月30日的决议,这个权力中心应该是三权分立的。因此,就必须有一个最
立法机构,一个最
行政机构,还要有一个最
司法机构。这就和《
联条例》相抵
。《
联条例》是禁止设立法
的,也是不设行政长官的。为什么呢?因为
联不过是独立各
于良好愿望的契约
联盟。相互之间,讲的是诚信和自愿。如果有纠纷,也只能仲裁,不能审判。这是
联不设法
的
理。同样,盟
之间,
平等,
多有盟主,不能有君主。这是
联不设行政长官的
理。
联议会虽然有主席,但那是维持秩序的,不是国家元首。因为
利
合众国是13个
的
联,不是合为一
的一个国家,又哪来的元首?显然,要解决最
行政机构和最
司法机构这两个问题,都必须从
本上改变政治
制,不能再维持
联制度。这可不是对《
联条例》修修补补就能奏效的。
第二次大陆会议投票决定宣布独立。这是18世纪英国画家罗伯特派恩的作品
更麻烦的是,
联议会的决议对各
其实没有约束力。这就和最
立法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因为
联议会是
据《
联条例》建立的,而《
联条例》又是由没有立法权的大陆会议制定的。它不像许多
的宪法那样经过了批准与授权,因此它并不
于各
的宪法。《
联条例》不
于各
宪法,依据《
联条例》建立的
联议会也就无法
于各
议会。显然,要使新的议会成为最
立法机构,就必须有一个新的、
于各
宪法的条例。这个条例既然是比各
宪法还要
的,那它就不能再是什么条例,而只能是宪法──《
利
合众国宪法》。
联议会这个维持会,还能维持下去吗?
最
立法机构表面上看问题不大,扩大
联议会的权力或提升其地位即可。但

作起来,却问题多多。比方说,这个最
立法机构应该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就是个问题。当时的13个
,有12个是实行两院制的,只有宾夕法尼亚是一院制。实行两院制的虽然是多数,
联议会却又是一院。所以,如果继续实行一院制,则全国和地方不统一;如果改行两院制,就要对
联议会动手术。这就是一个麻烦。
可见,仅仅一个国债问题,就要
一个全国最
政府来,何况
联的现状还有那么多的不能令人满意。谢斯起义后,
萨诸
曾向
联求援,国会却迟迟不能
反应。当然没有办法的。
联议会是那样的
弱无能,没有威望,以至于它1785年的主席约翰汉考克竟然不屑于到纽约去主持工作,而1786年的主席
维拉姆齐则不得不亲自给一些
的首脑写信,恳请他们尽快派代表来参加会议。因为到开会时,13个
竟然只来了7个
的代表。
维拉姆齐警告说,如果各
继续对议会持蔑视态度,我们的
联就会被扼杀,随之而来的将是无政府状态和无休止的内战,直到有一天,一个未来的恺撒大帝把我们的自由掠夺一空,或者我们自己沦为欧洲政治的玩
!
建立最
立法机构也如此。
因此,当本次会议迈
了应该建立全国最
政府这一步后,它就不能不再迈
第二步──把自己从修订条例的会议变成制宪会议。
所以,制宪会议没开两天,就通过了建立全国最
政府的决议,显然不是没有原因的。问题是,这样一来,动作就大了。
实际上,只要是建立全国最
政府,无论是建立最
立法机构,还是建立最
行政机构和最
司法机构,都需要一
宪法,一
能够代表人民授权的最
法。我们知
,获得最
权力有各
办法,比如
廷政变和武装斗争。前者可谓巧取,后者可谓豪夺。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好像都没有这个意思。他们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夺权,而是授权。即便要夺权,也只是夺各
之权授之于全国最
政府。这就不能靠战争或政变,只能靠立法,尽
后来有人(比如史学家约翰伯吉斯和布鲁斯阿克曼)讽刺说,费城会议代表们的行动如果
于朱利叶斯或拿破仑之手,他们一定会宣布政变;而所谓制宪云云,则不过是不允许我们将其看作一场反革命武装政变而已(请参看卢周来《关于
国宪法的神话与真相》一文)。但不
怎么说,要用新的全国政府取代旧的
联议会,就非重新立法不可。
1789年的纽约华尔街,街尾是当时那儿最漂亮的教堂特尼提教堂
问题是,它有权这样
吗?